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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滥觞于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役权制度。近代法典化运动以来,居住权制度普遍被各欧陆国家采纳,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良和发展。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居住权曾一度进入过《物权法(草案)》,然最终被摒弃。如今,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已近尾声,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物权编中再次出现。但学界对其存废以及具体建构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论证居住权制度入典的必要性基础之上,就有关居住权的性质、设立方式、主客体、权利义务之规定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以期为居住权正名之余进一步发挥其功能。本文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每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居住权在理论界的存废之争以及各国对该制度的扬弃。自物权法制定以来,学界有关居住权之争鸣就未曾停息,笔者罗列出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但并非所有罗马法系国家均予以传承,如亚洲各国民法就甚少有其踪影,笔者对欧陆及亚洲各国之立场进行了总结。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理论功能和现实需求方面对居住权入典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在第二章,笔者从居住权可以有效缓和物权法定之僵局、弥补用益物权体系之不足和完善我国役权制度等三个角度,探讨了设立居住权的理论意义。在第三章,笔者首先介绍了司法实务、现有制度在面对居住权问题时的困境,然后从居住权可用于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实现、有效贯彻当事人的意志、实现房屋多样化利用等方面论证了居住权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第四章是对《民法典(草案)》中居住权规定的完善。通过对域外立法例的考察,再结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除合同约定和遗嘱取得之外,还应增加遗赠、法定方式。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居住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和抵押,也不得将房屋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权利人对房屋除占有和使用外,还可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理,设立居住权的目的除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外,还可以有其他目的。另外,我们可以借鉴共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赋予居住权人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同样的权利。居住权人还应妥善使用他人房屋,履行善良管理义务。我们也可以参照赠与合同中出现赠与人取得法定撤销权和继承法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使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撤销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