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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犯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两者之间的一个互动过程,被害人在其中并不只是扮演一个被动的角色,而是具有独立的实体意义和诉讼意义。实际上,在很多犯罪中都存在被害人过错因素,被害人的性情、行为,主观的、客观的都或多或少对犯罪人实施犯罪产生影响,甚至有时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机能和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首先,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其具体表现则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过错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犯罪人自身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其次,刑法具有规制司法保障人权的机能,被害人的过错的存在对犯罪人责任大小和有无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要求刑罚强度与行为人责任大小相适应,被害人的过错在对犯罪人的刑罚强度上能够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研究,恰是对刑罚目的的追求,是对刑法机能的维护,也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遵从,司法既要从实体和诉讼意义上保障法律的合理正确适用,又要结合刑法价值观,在对犯罪行为进行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刑法意义上的价值判断,真正做到司法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故而,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相应条款以发展和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