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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体越来越多,主要形式有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比较复杂的家族企业,其中公司的地位尤为重要。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要正常运行,就必定有一定规则。国家有法律,市场有规则,公司也有自己的章程约定。在各种政治、经济活动中,有利益存在的地方,就很可能有犯规、违规现象,矛盾冲突也纷至沓来。公司不仅涉及到经济利益,内部职位也寄予着“权力”,如人事任免权。在涉及到公司投资经营方面,如制定的投资计划、经营方针,是否符合经营目标,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能给股东带来赢利等,决定着股东的预期收益甚至公司的命运与前景;涉及到公司审议决议权,包括公司资本、债券事项,公司法人的“合分变散”以及清算等,均关系到股东自身的投资收益。公司作为拥有资合和人合双重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其运转中,设计到多方人员的意思和利害关系,当这些存在冲突时,某些不良分子采取一些不法手段来达到其目的,比如本题所要探讨的课题,即“伪造股东签名,引起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研究”问题。关于股东签名被伪造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理论上颇有争议,立法上存在缺位,导致司法实务中法院判决良莠不齐,或是同案不同判,或是同案同判、法律依据不同。所以,本课题有被研究探讨之必要。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题的理论背景、基本现状,以及对问题的提出。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伪造股东签名的具体分类、由此导致瑕疵决议效力的划分模式,以及通过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分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团体内和团体外不同的效力。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伪造股东签名形成的不同瑕疵决议的救济,以及对《公司法》法律适用和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在现有《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在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的司法解释趋势,通过对立法与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比较分析,得出引入新的决议效力认定模式——“决议不成立之诉”之必需的结论,以促进理论、立法与实践更好的衔接,真正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