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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和嫖娼卖淫等行为呈持续走高态势,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关于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探讨。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适用条款。其在现实生活中也并未引起大家的重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依旧大量发生,严重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保障受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案件时,由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导致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或不予法律适用、或适用的法律不一致,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窘境。民法典的编纂,正好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遇。《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加大了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其特别指出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夫妻忠实义务作为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重要的人身权利之一,也亟需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完善。考虑到当前婚姻法中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的范围过窄、可诉性缺乏以及救济途径的受限,单靠婚姻法的规定,很难有效实现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因而,在此民法典编纂的视野下,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对域外优秀经验的参考借鉴,从三个方面对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适用的完善提出构想。第一个方面是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忠实义务本身的规定提出完善构想,包括具体内容和规范体系;第二个方面是对夫妻忠实义务在司法诉讼中的完善构想,包括增加其可诉性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善;第三个方面是在民法典的大框架下对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救济的适用上提出完善构想,加大其与民法总则和分则中其他编之间的法律适用,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能为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个良好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