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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集中导致控股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中小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而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事实上是一种特殊的大股东控制现象,所以家族控股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去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企业融资结构的选择直接决定企业的融资方式,而融资方式的选择则规定着企业控制权的分配,并影响着企业控制权的转移。那么家族股东是如何根据自身的控制权来选择相应的融资结构呢?本文就该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
一方面,由于新股发行稀释效应的存在,负债常常作为控股股东保持控制权的一种手段,从而有利于控股股东增加资源控制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债务的到期还本付息义务可能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而导致破产清算,但控制权的丧失使得无论内部股东还是外部债权人来接管都会给家族带来重大损失,所以家族上市公司可能采用较少的债务融资。家族企业的资本结构决策应在负债的股权非稀释效应和潜在破产风险的监督效应之间进行权衡。
随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逐渐增加,一方面,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或出于降低自身财富风险和保持对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会减弱控股股东利用资产替代或投资不足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从而降低相应的代理成本,于是短期债务的使用也会相应减少;另一方面,控股股东为增加控制资源收益而利用资产替代或投资不足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激励会相应而增强,所以短期债务的使用也会增加。家族企业的债务期限结构决策应在控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同效应与侵占效应之间进行权衡。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家族控制权与融资结构选择之间进行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是:(1)家族控制权比例与资本结构成负相关关系,说明家族控股股东更注重债务的股权非稀释效应而非破产监督效应对企业的影响。(2)家族控制权比例与债务期限结构成正相关关系,笔者认为与预期假设不一致的因为可能是存在以下因素:①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使家族控股股东的侵占动机改善,代理成本降低;②家族企业的特殊性使家族更注重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与债权人利益冲突减少;③国家政策调整使家族上市公司因体制方面而受到的融资“歧视”逐步消除;④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家族上市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长期借款的可能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