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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益诉讼是指某些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经济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经济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性需求。本文中,笔者旨在通过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关系这条主线,对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中,如何拓宽适格原告的范围及其诉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审判组织确定和举证责任分配等具体实践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本文对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以下研究:(1)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程序障碍;(2)借鉴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分析程序障碍的成因及解决途径;(3)对建立公正、高效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应对建议,以实现最佳社会效果和维权目标。
本文运用比较法进行研究。比较法用于观察发达国家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被列举比较的各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了实践的证明和时间的考验,可为我国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极有价值的参考。
本文的研究结论是:(1)经济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应拓宽适格原告的范围。为解决原告诉权的冲突,应以有权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的起诉为主,个人的起诉为辅。同时,为调和个人起诉积极性不高及个别诉讼主体滥用诉权的矛盾,应设置三倍诉讼费用赔偿(奖励)制度、诉前告知制度,以鼓励起诉及控制滥诉行为;(2)由于经济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诉讼的特殊性,宜恢复经济审判庭的应有地位,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公益诉讼。(3)鉴于经济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特征——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对等,举证责任分配制度适宜采用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混合责任制,以较好地达到原、被告之间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4)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方法,适宜采用从司法解释到立法的自下而上的温和方式,在实践中摸索出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