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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业用地流转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一个严格限制到逐渐开放的发展过程。所谓的农业用地的流转,是指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业用地所有权归属以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剩余的土地承包期内,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其他方式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各种具体流转方式根据流转农地的面积大小、流转的程度、流转主体、流转时间的不同,又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农户自由流转与集体统一流转。由于当前我国关于农业用地流转模式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各种流转模式面临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晰、转让流转模式存在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土地入股流转模式面临法律上的缺陷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业用地合理、有序的流转。为了更好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效益化、利益最优化的目的。我国农业用地流转的合理模式的构建首先应明确其目标、要求。由于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和社会环境有所不同,因此,农业用地的流转不能盲目无序的展开,更不能搞一刀切。应该从实际出发,应坚持以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流转以及确定具体的流转模式。同时应在坚持“三权分离”、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登记公示、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等原则的基础上。理顺农地产权权属关系,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规范各种流转模式的具体规定,取消不合理限制。适度建立适合集体化、规模化生产的农业股份制公司。农业用地流转模式的合理构建不仅是一个政策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我们应在法律理性与制度选择两个层面上建立适合我国农业用地流转领域的法律规范,促进该领域的立法与政策的衔接,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