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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是中国社会自辛亥革命后各方面发展比较快的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进行了系统的社团立法。在这些法规指导下,国民党政府对原有的民众团体进行了全面整顿,形成纵横交错的民众团体组织系统。国民政府加强对社团的改组与法令建设是有深刻政治背景的。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以后,确立了训政制度,党民关系由动员体制转变为控制体制。在这一背景下,国民党对民众团体重新进行了制度建构,力图建立在国民党及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体系,以巩固国民党政府的社会基础。国民政府进行社团立法目的是为了对民间社团进行系统整顿和监督。通过社团立法,国民党及政府可以掌握社团的分布、监控社团的活动、引导社团的发展方向,为社团的运作设定了制度性空间,对当时及此后的社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主要运用了历史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对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的社团立法进行了较全面的考察。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晚清民初社团立法的演进进行了考察。简单地总结了晚清民初社团法制的进步性和局限性,为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社团立法提供参照。第二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的社团立法进行了总体的透视,主要探讨立法的阶段性、层次性与法源。对该时期社团立法的一些基本的阶段特点、体系内容和历史渊源进行概括、总结和分析。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社团立法的背景、指导思想和动机。南京国民政府的社团立法是有深刻背景的。一方面,民间社团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有增强的趋势,另一方面,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后,党民关系由动员体制转变为控制体制。在这一背景下,国民党对民众团体进行了制度重构。同时,这些立法活动都是在国民党的“党治”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动机无非两个:为了政治动员而对民众团体进行控制;为了发展产业而对职业团体进行控制。第四部分以立法内容为视点对社团立法的水平进行考察。分为专项内容的剖析、综合内容的比较和针对性与缺失三个方面。首先是专项内容的剖析。从社团管理体制、社团登记管理和社团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法规内容进行了考察。其次,综合内容的比较。选取了清末的《结社集会律》、北洋政府的《治安警察法》和南京国民政府的《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三部法案,采用图表比较法,进行了比较。最后对立法的针对性与缺失进行了总结。第五部分对立法规制下的社团生存空间进行了效力的检视。在法律的规制下,社团被清理整顿,存留下来的社团要接受国民党政府的严格监管,同时,为了进一步消除社团的独立性,国民党和政府也给部分社团予经费上的资助。这些措施削弱了社团的政治功能。面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打压,民间社团并未就此沉沦消亡,而是利用南京国民政府政治威权的时局消长来进行抗争,寻求生存的空间。这些社团的抗争使得政府的社团立法效果打了一些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