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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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进入基因时代,转基因育种技术势将取代传统的生物学育种方法成为将来培育各种植物新品种的主要方法,农业生物科技产业也完全有条件在21世纪成为全球的支柱产业之一.在这种形势下,以下两个问题就成为讨论的热点:其一、原来专门针对传统的生物学育种方法所制订的植物新品种权制度还能不能满足这种发展的要求;其二、专利制度是否应当延伸保护到植物新品种.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各国反映不一.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最终确认只要专利的实质性要求能得到满足,专利保护可以适用于植物品种及与植物相关的发明;对于不能满足专利要求但能符合植物品种权保护条件的其他植物新品种,可以适用植物新品种权制度进行保护.因此该文认为,美国的做法能够给育种企业进行最全面的保护,符合农业生物科技产业的发展方向,其不足之处在于对实验性使用专利品种的限制过严,有可能与农业的产业特性不适应.欧盟做法的虽然为植物品种及与植物相关发明的保护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并对某些问题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欧盟固守"植物品种"的概念,并以此为分界点,对是否授予专利权进行一刀切,实际上并无科学根据.中国的规定相对于美国和欧盟的制度来说非常粗糙,这就导致法律实践的不确定性,因此有重塑的必要性.中国在农业生物产业领域的情况是各研究机构拥有领先的转基因技术,全国有个巨大的潜在市场,但是没有一家真正有实力的农业生物技术企业,这与中国政府力图将农业生物技术产业建成国家重点产业的目标不符.结合中国的技术优势,该文认为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双重保护是激励中国农业生物技术企业发展的必要措施,也是实现农业生物企业腾飞的必要前提.并且,为消除植物专利制度可能对农业发展带来的暂时负面影响,该文还认为应当放宽对植物品种专利实验性使用的豁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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