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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从1991年就开始了农村股份合作制固化股权改革(以后简称“农村股份固化”)的探索。以番禺区为例,截止到2008年末,全区17个镇街的247个行政村中,已有244个村实施了股权固化,占全区总村数的98.8%。农村固化股权改革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种地方化形式,在一个固定的截止时间内,村民把手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投资入股,经济合作社根据股东人数和股份数一次性将股权配置给股东,并以“生不增、死不减”的方式长期固定股权(通过章程和程序,股权可以合法继承),股份合作社的利益(如土地租金)以股东和股权数为依据进行分配,不再与户口挂钩,而将股权作为农民经济分配的新“户口”。本文采用对比研究、案例研究以及归纳总结研究等方法,针对珠三角农村股份固化改革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深入分析,试图从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持等角度,对农村股份固化改革进行完善,寻求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促进农村社会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方法。本研究结论如下:(1)珠三角农村股份固化改革集中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通过入股的方式,有利于把分散的劳动者、经营者和所有者结合在一起,合伙经营。经营的成果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组织的产权关系。(2)现行农村股份固化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深入研究佛山市南海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番禺榄核镇农村股份固化改革、南村镇农村股份固化改革等案例,发现农村股份固化改革取得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成效。但由于缺乏立法、行政强制性、现行改革措施不完善等实际因素,暴露出股东身份确定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股权封闭性与开放性相矛盾、股权福利性与权力义务对等性相矛盾、股份合作社组织职能的“双重性”、不同性质土地作价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等深层次矛盾。(3)针对农村股份合作制固化改革在实践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本文从立法、完善配套措施以及优化股权配置三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改革的措施。首先,农村股份固化改革立法已成为一种必然。必须在推行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加强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农村股份固化改革必须通过制订相关的法律,强化法律对经济体和经济行为的管理与约束作用,这样有利于为股份固化经济体的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也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农村股份固化改革。其次,在进行农村股份固化改革时,要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合理地设置股份固化经济体的股权,尽量让股东分红与促进经济体发展获得平衡。最后,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在农村股份固化改革过程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加快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措施,大力推进农村股份固化进程,让更多的人分享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