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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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将庭前会议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当中。庭前会议作为审查起诉到审判的中间环节,打破了从起诉直接向审判过度的诉讼流程,成为了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的一大亮点,备受理论解和实务界的关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也预示着我国程序法的进步,已经慢慢步入科学化、专门化的轨道上,对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控辩平衡和程序公正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在理论界得到了一致的肯定,甚至有学者做出了更高的评价,指出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是整个审判程序改革中一颗耀眼的明珠。①至今庭前会议制度已实施四年,著名的薄熙来案、刘志军案和李天案件都召开了庭前会议,对于加快审判进程、提高庭审效率、实现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进而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都起了不可估量的效果。但由于实施实现相对较短,相比法律健全的国家的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我国还在体验阶段,而且到目前为止只有《刑诉法》第18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183条、184条对于庭前会议制度做出了简单、粗糙的规定,对会议的主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最终的效力及其监督机制上的规定都有诸多不足,导致在各地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做法,司法实践中问题突出,有的地方召开庭前会议不仅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有的甚至与之相违背。本文包括四个部分,主要围绕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四个方面的困境展开叙述,第一部分阐述庭前会议制度的主体问题,主要包括启动主体、参加主体和被告人参与权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接着就国外关于庭前会议中主体问题做介绍,进而针对我国现有主体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性措施。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问题,表现在适用率低、适用范围不明确两个方面,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第三部分介绍庭前会议在内容上存在的缺陷,主要有程序性问题操作不明确、实体性问题的处理不明确以及证据的处理问题不明确三个方面,接着就证据问题介绍国外的相关规定,进而提出解决措施,第四部分讲述庭前会议制度的效力及其监督机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会议的效力处于待确定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就这一问题提出建议,明确会议的效力、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使之为正式的庭审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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