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达,现代科技与以法律为代表的上层建筑呈现了多角度的碰撞与融合,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新类型的证明材料,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尿检报告、测谎结论、电子记录等,这些证明材料往往与案情密切关联,对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指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严格对照以上证明材料并不属于法定的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导致在实际运用中遭遇到了“合法性”确认的瓶颈,使司法人员遭遇了诸如“它们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难题的困扰。鉴于此,有选择的赋予其证据资格,对刑事证据种类体系进行重构或者修正确有必要。本文从新型证明材料大量出现的现状入手,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类型的新型证明材料有选择的进行了逐一分析,对刑事证据种类体系是否需要进行重构或者修正以及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刑事证据种类的发展趋势,通过对证据种类的发展进行历史考察,揭示出证据的发展既是人类逐渐从愚昧走向文明的发展历程,也是证据从主观裁断向客观认定转化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证据种类发展变化的规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指出了证据种类体系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及其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从而为下一步的分析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从我国现行法定刑事证据概念的矛盾性入手,通过比较分析对刑事证据概念进行了初步定位,同时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定刑事证据种类的封闭性与相对滞后性,从而阐述了我国刑事证据种类体系重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实务中出现的新类型的证明材料有选择的进行逐一分析,对其进行定义、对其种类归属的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关于其证据种类归属的建议。文章最后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种类体系重构的困惑,对实务中新类型的证明材料对传统证据种类体系产生的冲击进行了分析,指出对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种类体系进行适当的重构是必要的。鉴于此,从国内外的证据种类体系模式出发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