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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当前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的票面上记载的参与票据活动的当事人有出票行、代理付款行、申请人和收款人。 票据的产生是为了方便商事交易,减少风险;票据制度在于通过规范票据的规则,来调整或者制约有关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以预防或者减少纠纷,进而减少交易成本,由于银行汇票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使得银行汇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银行汇票实务中出现种种问题。比如因银行汇票格式及操作程序方面缺乏格式性、文义性,使得银行汇票在实践使用中引发了很多问题,诱发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大量纠纷。再如公示催告程序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期间,使得对银行汇票失票人的权利的保护极为不利等等。 要建立和发展银行汇票理论,笔者认为,必须分析和研究票据和票据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总结票据和票据制度的发展史观。以票据和票据制度的发展史观为基础,阐述票据的基本原理,发展银行汇票的理论。 本文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票据法律制度的沿革及国外票据和票据制度的发展历史,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了银行汇票法律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在阐述票据的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原理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发展银行汇票的经济法理论的构想以及完善银行汇票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