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秩序的协调——以乞讨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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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是从古至今都存在的社会现象。现代文明背景下,在道德上接纳乞讨行为,允许乞讨者乞讨,认可乞讨是多样化生活方式中的一种,这是社会公正文明的体现。然而,随着乞讨群体规模的日益增大,类型乞讨逐渐多样化,尤其是职业化乞讨的出现,乞讨行为方式呈现强制性、欺骗性、组织性转变,这给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带来一定冲击。一旦个体自由遭遇到公共秩序不容忍危机,如何协调好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矛盾即是现实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乞讨行为入手,分析乞讨的性质,肯定乞讨自由的价值,并探寻乞讨自由与公共秩序冲突的协调路径。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了乞讨现象的历史概况。乞讨是历史上就已存在的社会现象。英国、法国都存在着乞讨现象,并从14世纪中期开始都出台法令规定对乞讨行为进行管理。我国历史上也有对乞人进行救助的专门法令与抚养院。民国时期,行乞形式开始呈多样化发展,乞讨手段不断更新,并出现“乞丐互助会”等自发组织,直至新中国时期,乞讨现象依旧严重,延续至今,乞讨规模没有减小,反而出现了更多新型乞讨群体。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乞讨者乞讨行为的性质。对于生存困境乞讨者,乞讨是实现生存的手段;对于乞讨群体中特殊类型,乞讨是这部分人追求幸福的手段;整体上乞讨行为是乞讨者的生活方式选择,属于个人行为自由。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乞讨自由与公共秩序产生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乞讨是乞讨者利用他人善心满足需求的寄生行为,它的寄生性不符合“成人”伦理秩序;乞讨是乞讨者单方获取的纯收益行为,它的非劳动性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乞讨是散漫于各街衢的游离行为,它的无序性会损害社会安定秩序。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自由与秩序如何协调,立足于秩序对自由的制约。秩序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保护他人利益以及行为人自身利益对自由施予制止。在对乞讨行为规制上,应从国家、政府和社会层面寻求多元化规制路径:国家层面主要是完善相关救助法律法规,健全救助体系;政府层面要积极调动政府能动性,充分发挥政府救助作用;社会层面主要为乞讨行为营造宽容氛围,积极发挥各社会组织的宣传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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