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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站在德性论的立场上对德性与义务的关系进行了德性论框架内的解释,从而使“义务”概念在德性论的框架内得到保持。具体说来就是通过建立PVD原则而达到了这一目的。PVD原则即:当且仅当有德之人出于其德性而在情境C中倾向于做行为A,那么,在情境C中做行为A就是S的义务。 本文将上述思想与康德的义务论思想进行了比较,并认为通过PVD原则而进行的关于德性与义务的讨论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意义:第一、它是复兴德性论的一种新路径;第二、它是对来自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批评的一种回应;第三,它是对道德规则进行全新解释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