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双轨制”保护模式。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中国特色”(这里的“特色”指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具有国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所不具有的行政执法权),早期的知识产权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直接废除行政保护或是建议保留行政保护。后者在论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必要性时大都以国际压力、司法保护的薄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自身具有的优势、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势等来分析。在笔者看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存在和发展不应局限于前面提及的几个方面就能给予定位,且我们不应过于争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存在是否有必要,而应多关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应用、保护和救济所发挥的作用。在此,文章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问题放到当前我国新时期科技创新日益重要、知识经济不断发展、改革深化转折点的背景下来重新审视。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立法体系、管理机关、保护方式、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等出现的问题,再提出解决对策,如此才能系统完整地研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失偏颇。文章首先论述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从中找出二者之间的联系,重新界定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在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于新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我国现状的情况下,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笔者主要是以是否能促进科技创新和带动经济发展为主来阐述。第三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若干设想,并力求阐明笔者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发展趋势的些许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