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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化,面对政策与环境的瞬息万变,高等教育出现了一定的“反应时差”,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改革实施效果的问题,其中以高等教育招生入学最为受到社会的关注。教育法制建设是提升高等教育事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经之路,而高等教育入学法作为专门规制高等教育入学行为的法律对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德国的高等教育入学法律体系以《德意志联邦基本法》为核心、在《高等学校基准法》立法精神的指导下,由《州高等教育法》、《州高等教育入学法》和国家协定等法律规范共同构建,而资格制度是德国高等教育入学法律的核心概念。实现高等教育入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基础要件,学生入学质量的提升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目标的达成,高等教育入学行为也体现了学生、高等学校和国家之间权利(力)的有效、多元互动。具体来讲,高等教育入学包含了高等教育入学资格获取及高等教育入学许可两类行为,这两类行为不是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而是在多维因素彼此相互作用下形成的有机共同体。作为入学领域的专门法律,高等教育入学法规制了从高等教育入学资格的制定、审查到高等教育学习位置的分配、入学许可等这一系列行为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以资格制度为重点的高等教育入学法建立的逻辑视域是在确保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允许合理的正当竞争,关注学生能力的发展,即坚持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效益型并重。作为高等教育入学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入学资格获取主要涉及以下几类行为。高等学校对于入学资格进行制定、颁布,学生针对高等学校入学资格提起申请,高校根据相应标准、按照一定程序对入学申请进行审查,学生依据审查结果获取高等教育入学资格。与资格法相关的能力审查程序不同的是,高等教育许可法的选择程序是一种二次的选择,高等教育入学通过对申请者学业能力与课程设置适用性的审查程序,为高校自主选择申请者提供可能,这也是对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另一种形式的认可。面对复杂的入学行为程序体系,理清其背后的权利属性与权利内容,对认识权利的事实意义和价值意义,构建高等教育入学权利网络具有重要意义。高等教育入学资格的制定、审查是一种国家教育机关委托高校行使的行政行为,主要涉及的权利是高校的自治权。学生在入学资格的申请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有在满足高等学校提出的资格要求时,才能行使自主选择权,这里涉及的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选择权和职业自由权等。高等教育入学领域的法律权利结构框架的球心点就是基本权利,一般权利正是在基本权利的辐射下得以实现的。高等教育入学阶段的法律规范是经由基本权为重点,由学习权、教育权、平等权、选择权、自由权等权利共同构成的权利内容结构网络。通过对德国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获取和入学许可法律的研究,对我国构建程序与内容并重的高等教育入学法律体系和完备的高等教育入学法律救济程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