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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成为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房屋拆迁,政府获得足够的上地资源,有力的推动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因为房屋征收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需要重新审视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制度。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研究成果将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定义为,国家(政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国家所具有的强制力为后盾,按照法定程序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并且依法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入或使用大给予合理补偿的活动,从而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有关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原则与规则的总称。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本质上是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混合。从事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基础是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和私有财产保护理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尚未形成一部独立的《拆迁法》。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共利益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强制执行制度、救济制度等,其中公共利益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首要前提,公共利益的界定状况直接影响到征收行为能否得以发生以及公共利益所得与私人利益损失的比较衡量,即补偿制度的设计;行政补偿是被拆迁方关切的核心,也是其利益的集中体现,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征收补偿的纠纷事件:强制执行内涵有所变化,是房屋征收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但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慎使用:救济分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类,需要引导被拆迁人在制度框架内选择合适的救济手段,避免采取极端化的非正式手段。出于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多元利益的制约和公益性房屋拆迁中相关权利失衡的原因,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以“公共利益”之名施行商业性房屋拆迁、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当事人地位的失衡、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途径不畅通、行政补偿中的评估和补偿标准有失公平合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纠纷解决不及时等弊端。完善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精妙设计与实践的不断反馈。具体来讲,在坚持公共利益衡量的比例、公共利益的长期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有效平衡、房屋征收补偿中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等原则的基础之上,从明确界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公共利益”概念、完善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法律体系、制定公平合理的公益性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标准、完善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法律制度、严格限定公益性房屋拆迁中的强制执行权、完善征收补偿纠纷解决程序等多个方面探索改进公益性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