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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市场分配和贸易方式,公元2世纪末的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现代艺术品拍卖的雏形1,古罗马人曾用拍卖的方式销售雕像、挂毯、宫廷用品等。拍卖这一行业的形成是伴随着18世纪英国的工业革命所引起的经济腾飞。当时一大批新兴的富裕阶层涌进欧洲大陆搜集古董艺术品,搜集、搜藏古董艺术品渐成时尚,专业拍卖行出现的初期主要从事的就是绘画、宝石、家具、书籍等各类艺术品的拍卖。西方艺术品拍卖行业的发展已经历了近两百年的发展。中国的艺术品拍卖是19世纪70年代由外国舶来,历经兴衰。直至1992年,深圳和北京相继出现艺术品拍卖会,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才初显萌芽。
从与艺术品相关的法律研究的角度看,英、美、法、德等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已经开始,到如今已经形成了研究和解决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独立的分支学科——艺术法学。相比而言,中国的艺术法学研究才刚刚起步。在艺术品交易领域,各国行业发展水平、学术研究深度可能高低不一,但艺术品作为商品,且绝大多数具有动产属性,其流通却是全球性的。
本文从对法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的考察入手,深入研究了其发展历程、制度构建、法律传统、立法初衷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并结合中国艺术品拍卖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及规范艺术品市场运营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