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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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中团体力量对抗风险的手段,保险得以正常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便是危险的合理选择和准确测定。保险人作为经营风险者,应当对危险事实进行选择,而合理选择危险需要对危险的准确把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也最为关注。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获知危险是最为便捷和经济的途径,如实告知义务便由此而生。保险法通过确立义务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旨在促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准确评估危险。在我国法制内,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将会获得保险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撤销权两种救济。这两种权利在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产生竞合。对于两者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解除权优先适用,有学者认为保险人可择一行使,有学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对于其的违反,会导致合同欠缺有效要件。保险合同解除权适用的是生效的合同,不应当规定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中,我国《保险法》十六条规定的并不合理,且根据该条的具体规定,也会导致对保险人明显不公的状况。以上问题的出现表明我国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待完善。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构成。首先介绍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含义、功能和法律性质。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义务人将保险标的所承载的危险对保险人为如实陈述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功能在于促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准确评估危险。如实告知义务发生在合同缔约者订立合同时,是基于诚信所为的告知,是先合同义务。然后介绍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素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客观因素。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范围是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的,保险人已询问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已知的免于告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第二部分介绍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依《保险法》会产生保险合同解除权,依《合同法》会产生保险合同撤销权。二者在适用上会产生竞合。对于二者的关系,存在保险合同解除权优先适用,保险人可择一适用和视具体情况而定三种观点。保险合同解除权在理论上缺乏依据,而且会产生侵害保险人利益的不公平现象。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均会产生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样能够达到救济保险人的目的。撤销权能够弥补解除权的不足。第三部分介绍了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完善建议。增加被保险人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将询问方式明确为书面方式,明确规定“谨慎保险人”的判断标准,增加“保险人应知”为免于告知的事项,明确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和行使规则,借鉴比例赔偿说,优化权利行使方式,缩短合同撤销权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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