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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也是公民和组织参与国家管理、维护自身权利、推进经济社会进步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要使这些资源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水平和政府的工作效能,就必须大力提倡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确保每个公民和组织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保证政府机构有效、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人权组织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都规定了信息自由,强调个人和组织获得信息的权利,还有很多国家以宪法形式或专门法形式确认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政府信息公开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型的政府信息管理模式使传统的政府面貌焕然一新。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实现民主管理、民族监督和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并重视通过个别法律法规条文的形式予以规范,部分城市还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基本理念、操作程序和救济机制等方面,由于国情、政体的不同和文化习惯的差异,中外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对隐私与秘密的保护、救济的安排等都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一些国家的信息公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通过比较,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同点主要有:(1) 它们都有成套或成系列的信息公开立法;(2) 都有对信息公开请求权人的规定;(3) 都有明确的实施机关;(4) 都有对信息公开除外事项的规定;(5) 都有具体的配套落实措施;(6) 都有完整的救济途径等。我国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不同点有:(1) 宪法基础不同;(2) 法律规定不同;(3) 公开内容不同;(4) 免予公开范围不同;(5) 公开方式不同;(6) 公开程序不同;(7) 公开救济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