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公司防范骗取贷款的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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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经济下行的影响,骗取贷款的行为日渐频繁,很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骗取贷款的行为引起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的担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的形式,将骗取贷款情形下所有的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因此,从担保公司的角度探讨对骗取贷款行为的产生及预防的相关法律问题,就具有现实的意义。在骗取贷款情形下追偿权纠纷案件中,相较于刑事程序可能放纵犯罪来说,民事诉讼程序更为令人不安。借款人及共同犯罪人因为骗取贷款犯罪而被科以刑罚,是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但相关各方利益如何保护和平衡成为骗取贷款案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债权人利益需要保护,因而其对债权能否实现极为关切;借款人不愿意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寄托于担保人为自己分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更是希望解脱或承担较少的民事责任,这种利益僵局如何打破,便通过刑事程序相关罪责的确定,自然而然地延伸至民事诉讼中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来。通过对笔者代理一个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骗取贷款情形下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必然无效,而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若放弃行使行使撤销权,选择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反担保合同也相应认定为有效。骗取贷款情形下的担保追偿权纠纷的特点有:复杂性、追偿率低、追偿周期长、行为的后果损害了相关各方的利益。担保公司为骗取贷款的债务人代偿借款的现象在近几年来非常是普遍的。骗取贷款产生原因是由多方面的。既有骗取贷款的债务人为获取不法的经济利益驱动,又有担保公司和银行的风险控制不严格。既有法律层面上的缺陷,又有外部监管法律体制不完善等。由于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不强,所以迫切需要采取措施防范担保公司的风险。通过对骗取贷款情形中的担保公司追偿的特点和骗取贷款罪产生的原因进行的分析,结合现状,笔者主要从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外部监管法律体制、完善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三个方面论述如何防范骗取贷款行为引起风险的发生。实践中,骗取贷款的不利法律风险最终转嫁给担保公司,骗取贷款给担保公司带来的损失是惨重的,但担保公司对骗取贷款带来的风险是可以防范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国内金融市场逐渐放开并和国外金融市场逐步接轨,金融领域出现的包括骗取贷款行为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影响到我国金融业长足稳定发展的重大阻碍。因此,从微观角度防范骗取贷款是减少担保公司的损失,从宏观的角度防范骗取贷款是保护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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