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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关系是指人民警察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的活动中,通过一定的途径与公民建立的权利义务和人际关系。和谐的警民关系,有助于人民警察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警民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凸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时站在了矛盾纠纷的最前线,往往成为公民与社会矛盾的转移和发泄对象,和谐警民关系建设面临着考验。如何消除影响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努力提高公民对人民警察的满意度,对密切警民关系,提高人民警察执法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法律的调整下,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同样需要法律的调整。当前警民关系总体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和谐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公安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公民对民警期望高、失望大,袭警事件时有发生,涉警负面新闻增多。笔者分析了经济社会、政府干预、警民关系主体、警民关系客体以及媒介因素对警民关系建设的影响,借鉴了国内外关于警民关系建设的典型经验,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法律对策。一是要加强立法,实现有法可依,通过立法明确人民警察的具体职权,规定人民警察和公民在关系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人民警察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二是要规范警察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提升自身素质,严格执法标准,遵循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保障。三是要综合治理,建立警民关系长效机制,通过加大对基层公安工作的政策性倾斜,建立警民之间有效沟通机制,加强社区警务建设,保障良好的舆论导向,健全警民关系突发危机处置机制,完善考核评估体系的方式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