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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滴滴打车商标侵权一案并在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广州睿驰科技起诉小桔科技“嘀嘀”打车商标侵权,点燃了一场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战争”,引起了人们对商标侵权认定,特别是混淆标准适用问题的普遍关注。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虽然我国2013年新《商标法》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中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过程中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但是,由于《商标法》的规定是相对原则性的,并没有更加具体地指出什么是“容易导致混淆”,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同理解,并造成法律行为结果的迥异差别。因此,如何将“容易导致混淆”的界定标准明确化,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重大问题。除此之外,同样值得公众去深入探究的是,按照2013年新《商标法》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标准的规定,对于那些已经注册但并未实际使用,且在市场上未获得一定声誉的商标,根据侵权判定原则,也判定为商标侵权并令其承担大笔侵权损害赔偿费用,恐怕这样的法律后果对于侵权人而言过重,它的不合理性将直接导致审判的不公。此项规定,适用不慎,将会违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原则。本文以近期发生的广州睿驰科技起诉小桔科技“嘀嘀”商标侵权案为视角,从商标侵权行为中“混淆理论”的认定标准着手,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总体叙述了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制度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指出混淆标准在适用中的功能与不足。第三部分,以近来发生的“滴滴”打车商标侵权入手,提出了混淆标准在商标侵权行为中的适用问题,强调了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完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第四部分,分析并比较国外在商标侵权认定上关于混淆理论的立法和制度上的差异。在借鉴国外关于商标侵权认定和保护商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商标侵权立法现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