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慈善募捐是相关主体在慈善领域进行募集财产、分配资源的行为,贯穿财产募得、管理和分配过程。整个募捐过程可分为募集财产阶段和分配财产阶段,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不同阶段表现不同。慈善募捐中的法律关系因募捐的社会性和慈善属性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要体现在募捐的相关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上。慈善募捐需要满足强制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是社会法和私法自由意志的结合,应该运用社会法和私法共同规范慈善募捐法律关系。然而,我国慈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慈善募捐法律体系。中央层面慈善法律不够成熟,地方层面法律规制不一,上下各层级之间缺乏协调性,这是我国慈善募捐法律制度面临的困境之一。我国慈善募捐法律制度的长期滞后导致募捐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出台构建起我国慈善募捐法制建设的基本框架,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从目前来看,立法对募捐主体限制较为严苛,能够进行募捐的主体限于慈善组织,个人不可进行公开募捐。我国对于慈善组织的准入采用认定和登记制度相结合的模式,该模式下的慈善组织设立程序有限缩社会组织范围之嫌,二者的结合方式也存在一定缺憾。尽管慈善法禁止政府开展募捐,但募捐主体的行政化依然严重。此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受到公开募捐资格之获得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这不仅限制了慈善组织的募捐权利,还阻碍了慈善资源的获得及合理分配。在公开募捐资格难以获得、主体行政化严重的情况下,信息披露尤为重要,但当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备。对于慈善募捐的激励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范围有限、税收优惠资格设定严格和优惠制度相关细则的缺失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慈善募捐法律制度,首要的是通过降低慈善募捐准入门槛、扩大善募捐主体范围、实现募捐主体的去行政化、增加专业人士的规制来完善募捐主体制度。尽快实现募捐程序与方式的法治化是现实的要求,我国急需在制度供给和执行层面取消地域范围的限制,强化地方管理部门的备案制度,并以备案制度取代许可制度以放开公募资格。在放开主体资格后需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立法完善募捐财产的追踪机制,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监管模式。当然,健全募捐激励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也是目前立法需要给予回应的。鉴于《慈善法》对于募捐规定的模糊性、笼统性,我国应尽快发布实施细则,为制度的执行提供可操作化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