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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概念”源自于2004年12月9日周永康在公安部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会议上的讲话中,周永康同志第一次明确使用的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首次得到我国权威机关的认可。但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内涵,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国勤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各种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自1993年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加速而频次逐年增加,规模逐年扩大。最近几年来,我国集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密度之高、影响之广,都是空前的值得我们严重关切,特别是在我们的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带来了挑战。而当一些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找不到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时,他们往往采取极端的、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酿成破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我国已进入国际公认的社会矛盾敏感期,巨大而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导致了利益格局的急剧变化和价值观念的深刻变迁。社会矛盾的凸显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认知,与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交织在一起,致使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对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心理预期构成相当影响,增加了改革的社会成本,折射出我国社会秩序管理有效性的严重不足。国外把群体性事件称为“社会运动”,“集群行为”、“集合行为”。它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美国学者罗伯特登哈特指出:“服务不是掌舵”。美国著名学者曼瑟尔奥尔森在《国家的兴起和衰落》一书中指出,一个有足够长的时间保持政治稳定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特殊利益集团,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多越持续,拟制了该国发展的新动力,形成国家机体越来越僵化的局面,最后必然导致国家的衰落。本文从治安管理具体行政职务行为角度入手,旨在解决群体性事件出现后短期内的社会治安问题,为实际实践工作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理论方法,从下对上的角度分析思考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前因,试图从最直接的角度审视问题的发生,创新了思考问题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