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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两条并行不悖的机制。在TRIPS实施行将二十年,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限制与例外的安排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性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修订都涉及限制与例外,若不加以规制,将冲击多边已有之成果。此外,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权等贸易联结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梳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及其参加的条约可以发现,人权与知识产权是规制权利限制的立法较为突出的领域。人权法领域的实践表明,通过“限制的限制”条款规制各类限制与例外是一行之有效的经验。该条款具有极强统摄力和包容性,在各国规制自主权与统一规制之间留有回旋余地和空间,从而能在人权这样背景复杂的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规制。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联系紧密,且同样面临多样而复杂的限制和例外如何约束这一难题,故相关模式与经验可以为知识产权领域所借鉴。当前,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与例外,无论是多边贸易条约、纯粹的知识产权条约,还是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除了少数达成共识的具体事项外,或援引TRIPS协定,或是直接采用规制权利限制的“三步测试”条款。由于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广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且裁决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其中的“三步测试”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核心规范。主要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表明,虽然条款形式不同,但因为“三步测试”在TRIPS等条约中的扩展,不同的权利限制制度在改革中也都吸收借鉴了“三步”的理念和原则。另外,尽管实效性尚在发展之中,多边贸易条约和许多区域协定也吸收了诸如公共健康这类人权规范;代表性国家国(域)内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所适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权法与“三步测试”条款构成了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权利限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反映出这一体系的基础性架构。这一基础性架构覆盖面广,尤其是通过“三步测试”,这一“限制的限制”条款统摄力和包容性的发挥,促使成员国(域)内法在基本要素方面尽可能趋向一致,能够实现一种可期待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因而具有类似宪法的功能。通过基础性架构司法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生命健康、表达自由、通讯自由等条款,在欧洲人权法院以及代表性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反映。“三步测试”条款的超强统摄和包容功能在多边实践以及国(域)内法司法实践中也都得到了验证。上述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国际社会成员国(域)内法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例外安排均具约束力,包含着权利、义务及各类利益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脉络,为成员国(域)内法调整、创设限制与例外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和原则,设定了界限。就这一基础性架构的内部而言,人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数量、内容,以及司法效力方面远不及“三步测试”条款,目前也未能在多边层面直接适用。因此,“三步测试”也就成为这一结构中事实上最为核心的条款,是“控制中心”,具有更为显著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其制度和内容既是实体性标准,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该条款在规制方法上用“特定情形”、“有限”、“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第三人”等作为基本逻辑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定位,实现对复杂多样的限制与例外的统摄,也使得部分人权内容及其它公共政策考量可以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为各国规制自主权留下较为充分的回旋空间。在以往的多边实践中,专家组对“三步测试”条款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统摄功能认识不足,在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上存在误判,亟待改进。该条款不仅因为这些要素组合,对限制和例外具有强大统摄力,而且因为在其适用、解释中,包含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不得滥用、比例原则等用以判断实在法正当性的原则,从而也具有实质宪法的功能。在当前多边停滞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功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处理、对新技术、新的商业形式带来的新挑战、对击破TRIPS僵局、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诉求制度化,以及抗衡过度强保护,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宪法功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也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依据宪法功能考察,WTO与WIPO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既功能有别,又相互支撑,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从“弃权性质的守则”迈向“积极的合作性质的规则”。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对于我国也具有特别意义。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安排,应考虑这一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履行条约之义务。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中,应引入“三步测试”条款的判断标准,增强限制和例外标准的统一性趋向,逐渐累积基于中国立场的“客观实践”,争取话语权。在我国区域、多边贸易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谈判、条款的设计与安排也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协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寻得合理的回旋余地和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