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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历年《刑事审判参考》中有许多疑难案件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但是我国至今为止并没有形成因果关系理论的通说,由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无法统一适用某一种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因此,找到一种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可普遍适用的因果关系理论已经刻不容缓。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舶来品,即使是被称为“传统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也并非是我国土生土长的理论学说。本文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被我国承认、引进、发展和演变的过程进行考察,从而找出可普遍应用的因果关系理论。从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发展史来说,总体上是从因果关系哲学政治化向因果关系法律规范化演变的,因此,可以把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史分为哲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时期予以考察研究。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考察了哲学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演变史,将文章分为50年代、80年代、90年代三个时期进行分析探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不但具有哲学性和政治性的特点,还具有适用司法实践上的不精确性和难以适用性,导致其不适合作为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第二部分,即第二章,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因果关系理论,考察了我国对这两种理论的引入发展演变史。对比传统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则更具有精确性,法官能快速依据某种法律因果关系理论作出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判断。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因果关系判断模式比之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的确更具有操作性,但是双层次因果关系判断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将其直接引入我国是不合理的。而大陆法系中的条件说扩大处罚范围,其改良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关性”也因其不确定性难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第三部分,即第三章,分析了在理论指导实践下,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探讨出各种理论对司法实践的适应性。并且通过对比较全面精细的客观归责理论进行拆借,引进其中的两条规则,并通过完善已经得到普遍适用的张明楷先生的观点来发展出一种便于操作的,能统一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