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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例”,又称律母,分别为“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它对研读律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仅对“皆”、“各”这两个直接科以刑罚的字例加以论述与分析。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皆”、“各”词义概述,“皆”、“各”字例在唐律疏议中的分布及形态,“皆”、“各”字例中所体现出的唐律立法本质,以及“皆’“各”字例在唐律中的重要作用。在文章第一部分中,笔者从“皆”、“各”两字词源讲起,介绍两字的基本含义以及作为字例的法律含义。这是深入了解“皆”、“各”两个字例在《唐律疏议》中的用法及作用的基础。该部分着重阐述了“皆”、“各”两字作为字例时的含义,以明确区分律文中非字例的用法,并对两字例的用法做了简要比较。可以说,第一部分是本文研究基础。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对《唐律疏议》全文的“皆”、“各”字例做了数量以及分布上的统计,将两个字例的具体形态进行了分类,并以《唐律疏议》中具体律文规定为例作简要说明。该章节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也是笔者重点阐述的内容。笔者通过这部分的统计与分析,了解“皆”、“各”两字在律文中的涵义、用法、区别等,以达到识别《唐律疏议》中“皆”、“各”这两个字例。通过以上两个部分的阐述与分析,辨别是否构成“皆”、“各”字例,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两个字后是否直接科以具体刑罚,而且这种刑罚可以直接运用到个案中去;其二,如果“皆”、“各”两字之后直接科以刑罚,那么这种具体的刑罚是整部律文中单独的新规定,相关处罚要依照两个字例的规定来定罪处罚,不会完全等同于其他律文中的规定。第三部分,简要说明“皆”、“各”字例在律文中使用的原因,这些原因所反映的是唐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保障皇权、维护森严的等级制度。这便是立法者所要达到的立法目的。本文最后一部分,简要阐述“皆”、“各”字例在《唐律疏议》中的作用。本部分是通过前面的阐述与分析来进行总结,重点说明两字例以特殊规定的形式运用对《唐律疏议》整体的影响。总之,本文对“皆”、“各”字例的含义、分布及形态做了详细阐述,并通过具体的律文规定来加以说明,希望对《唐律疏议》中的立法字词有进一步了解,更加深入掌握《唐律疏议》的整体框架结构。这些都对明确《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及正确评价《唐律疏议》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