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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要以法治方式来推进。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我国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部分,并做出了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社会保障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建设势在必行,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最为核心和重要内容的低保制度,其立法也应该受到重视。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乡村人口高达9亿之多,将近占到全国总人口数的70%,自始至终无法改变我国依旧是农业人口大国的现实。而农村居民由于地理、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其经济收入、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普遍呈现出较为低下的现状,从而使大量的农村居民深陷贫困甚至使得其生命安全遭到威胁,成为需要国家救助的对象。针对困难群众对国家救助的现实需要,国务院于2014年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纳入到了法治保障的范围,同时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的相关权利。而广西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省,据2013年的数据统计,广西总人口为524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为4248万人,占广西总人口数的81%之多。其中广西农村贫困人口为634万人,而获得农村低保救助的人数仅为345.9万人。换言之,广西还有将近一半的农村贫困人口未能从农村低保制度中获得应有的救助,因此广西的社会救助帮扶工作仍然面临着非常艰巨的挑战。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广西各地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由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内容为引言,在引言中主要交代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本文涉及到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则通过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了农村低保制度该有的含义和特征、其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联系、其存在的目的和其在实施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第三部分通过论述广西农村低保制度发展的进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依据、农村低保工作机构的设置、农村低保的申请和审批、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等六个方面来介绍了广西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现状。第四部分基于灵山县和巴马县的实地调研,总结归纳了广西农村低保制度普遍存在的存在七大问题:一是各地陷入“各自为政”的困境、二是相关立法存在违宪问题、三是现存立法未对“户”做出界定和进行专门的解释,使得各地对于“户”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不同做法,从而造成了应保未保问题、四是属地管理缺乏现实操作性、五是由于低保相关工作部门没有严格依照立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进行明确分类,引发制度漏洞、六是由于村委会在农村低保制度中的协助地位未能得到立法的确认,村委会权利倚重引发行政部门游离于农村低保制度之外等问题,进而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有序推进、七是民主评议地位作用不明致使其流于形式,致使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八是由于低保申请者自身教育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缺乏等原因致使其权利救济受堵。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存在的问题,给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具体建议为:一是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二是删除相关的违宪性规定、三是通过立法对户进行界定来避免广西个地方陷入“各自为政”的困境、四是建议有关的立法对属地管理做扩打解释,甚至是予以废除、五是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严格依照立法规定来对低保对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六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村委会在农村低保制度中的协助地位,以此避免村委会权力倚重造成的不公与该保不保等现象的出现、七是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重视民主评议程序,让其发挥应有的程序正义作用、八是通过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和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等方式,唤起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使其不在做那“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从而更好的实现其权利得以及时救济。第六部分为结语。结语主要是对整篇文章立法建议的回顾,结合农村低保制度的立法需求,对农村低保制度立法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