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媒与司法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就其统一性而言,他们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民众权利。就其矛盾性而言,传媒更多专注于热点新闻,以大众舆论为导向,以社会道德原则为标准。司法有着严格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以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司法活动。传媒在实现自我行为的时候,可能会超越合理的界线,影响司法正义价值的实现。晚清社会,以报纸为主的传媒打破了封建禁锢的牢笼,各类新闻传播媒体相继问世,社会各方面信息骤然增多,促使了传播空间的异常活跃。这一时期,以《申报》为主的纸媒一方面关注传统司法的不足,指出传统司法中司法与行政不分、刑法严酷、官员腐败、司法不公种种弊端;另一方面,通过对西方法文化观念和司法制度的介绍和引进,宣传了西方的司法文化。同时,全程跟踪报道一些重大案例,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查治福鸟枪毙人案和《苏报》案,清晰生动地透析传媒影响司法的全过程。 晚清以报纸为主的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凸显了时代性、主动型、开创性的鲜明特点,体现了“通中外之情,载远近之事,尽古今之变”的重要角色。此外,全面地宣传西方司法文化,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律师辩护、陪审制度、公开审判等,改变了国人的司法观念、增强了国人的司法意识;监督了司法的实践活动,如揭露刑法严酷、官员腐败、审理不公等,化解了不同利益体间的矛盾、推动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积极地搭建司法沟通平台,如刊载民众评论、发布司法改革信息等,畅通了民众与政府交流的渠道,推动了司法的近代化进程。客观理性的看待晚清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对于思考今天传媒与司法的互动关系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