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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市场影响力大,公众对其关注度高,得到众多企业和公众的追捧,涉及驰名商标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我国自2001年开始逐步确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以来,已在不少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中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司法认定,有效的保护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但是由于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还不够完善,认定标准不够细化统一,司法实践经验也比较薄弱,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少数企业为获取商业利益,通过滥用虚假诉讼,以司法认定手段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从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历史发展沿革、当前现状、存在问题、完善办法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正式引入驰名商标的认定,逐渐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发展为当前双轨制认定格局。文章按时间节点,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分为国际公约阶段、《暂行规定》阶段和双轨制认定阶段,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并结合国际国内相关法条的变化,探讨驰名商标涵义的变化和发展,总结“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应包括的五个方面。第二部分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探讨。这一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确立及意义,然后重点分析了我国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标准。第一节通过对《巴黎公约》、《TRIPS协定》和《联合建议》这三个国际规定中的条款进行比较分析,论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国际惯例。然后对我国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四个法律规定——2001年的《域名纠纷解释》、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2002年的《商标纠纷解释》和2009年的《驰名商标保护解释》进行分析,论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第二节探讨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弥补行政认定单轨制的不足,规范商标侵权行为;二是有利于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第三节探讨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应遵循的认定原则:1、被动认定原则;2、个案有效原则;3、按需认定原则。第四节探讨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来论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考虑因素。第三部分探讨了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其成因。本章第一节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不统一;2、“虚假诉讼”有泛滥趋势;3、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存在一定的冲突。第二节分析了问题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确立时间短,标准不够完善细化;2、有权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人民法院过多;3、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4、企业为追逐利益不择手段;5、公众观念对驰名商标的误解;6、中介机构推波助澜;7、认定后缺乏监管退出机制;8虚假诉讼风险成本过低。第四部分提出了若干建议和对策以便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重新确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主体范围,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上收到各省区高级人民法院;二是建议进一步完善统一认定标准,明确“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知晓程度”、“较高声誉”的界定标准,并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三是建议建立驰名商标认定的监督退出机制,把好监督审查关,并引入退出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四是建议平衡与协调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关系,首先理清驰名商标认定以行政认定为主、司法认定为辅的主次关系,然后探讨了两种认定方式的效力协调,笔者认为两种认定在不同个案中认定效力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司法认定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