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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法治是民生保障的主要途径,民生保障是法治的根本价值。国家理应建立健全民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切实以法律保障民生权益。随着社会转型变革期的到来,各类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民生权益缺乏有效保护,这与构建法治国家的大局格格不入。在这种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就是对近年来社会上民生权益诉求的一种积极回应。修正案以立法预防和惩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强化了保障民生的理念,这既是我国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文试图从法理角度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保护民生的应然性与必然性,通过对民生权益保障基础理论、法律精神的宏观概括、修正案对民生的积极保护、修正案暴露出来的缺陷与完善建议等几个部分的阐述和分析,最终客观评价认识此次修正案,为民生保障在立法上的改进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此次民生刑法保障的基础理论,依次从民生的一般问题、民生权益与法治、民生刑法的保障理论等方面入手展开讨论,强调民生离不开法律,保障民生权益是法学理论现代化发展的题中之义。 第二部分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民生保障中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讨论。首先概述了此次修正案的立法背景与精神,在原刑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情况下,修正案的提出体现了对民生权益重点保护的立法意旨,标志着刑法理念逐步朝以人为本倾斜,由打击犯罪的重刑主义转向保护权益为重,这一趋势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其次概述了修正案中民生权益保障的理念,体现了对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对弱者倾斜保护和宽容人道精神。 第三部分是对修正案在民生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加以评析。首先围绕民生问题完善了相关的罪名:重新确立了强迫劳动罪的罪名,扩大了犯罪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刑法保护;加大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降低了民愤极大的食品药品犯罪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量刑;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其次将一些严重侵害民生权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次进行控制;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惩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针对刑法理论现代化、人文化发展的呼声,此次修正案给予了回应,彰显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和谦抑精神。 第四部分是反思修正案在民生权益保障中暴露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受多种因素的限制,此次修正案弥补了原有刑法的漏洞,在高度关注民生权益的同时,情绪化关门立法、重刑化倾向、入罪出罪模糊区分并不利于对民生的保障。鉴于此,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弥补,重视立法工作的理性化科学化和定罪量刑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寻求法律的民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