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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发展的轮轨中古时期的中国是多民族多宗教的封建社会,统治者将宗教作为统治国家的工具,对宗教的发展、宗教文物的形成都有着促进的作用。在1971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通过,我国为响应公约号召1982年起制定文物保护相关法律,后于1992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后因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文物犯罪形态日益增多,以及群众对祖先的渴望和收藏的热烈态度,为及时更新适用于新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问题。在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2015年对《文物保护法》再次进行修订,为文物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我国对文物保护工作现状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进行管理。该论文主要针对西藏自治区宗教文物保护的需求和近况进行分析,从我国宗教文物保护立法角度和西藏自治区立法维度出发,主要对我区的宗教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及完善问题分别从五个部分探究。第一章绪论部分针对撰写本文的重要意义、采用的调查方式、文献综述等内容,主要是对撰写本文进行的前期准备和理论准备内容。第二章从文物本身属性阐述了宗教文物的概念特征,以及西藏自治区宗教文物限定于藏传佛教的宗教文物产生和各个时代形成的宗教文物名称及数量。第三章陈述了我国古代、近代对宗教文物保护的立法,主要从唐代起始,因自唐代开始与吐蕃关系密切,互相有引进宗教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政策或制度,及结合西藏自治区吐蕃和分裂割据时期宗教文物保护的立法,对现今我区的宗教文物保护立法启示。第四章我国及我区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从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到西藏自治区贯彻实施情况和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对《文物保护法》修改历程做了立法分析,将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管理相结合分析对宗教文物进行定义,且提出了西藏自治区宗教文物法律保护原则问题。第五章研究了我国在宗教文物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及上位法不确定性问题,在我区宗教文物保护立法空白,需要重新或结合宗教、文物保护的相关体系建立全新的宗教文物保护立法体系,对宗教文物的保护原则问题和责任问题等方面行分析,以填充立法空白与不足。我国在文物保护和宗教事务管理上的立法是一直都在不断努力的进行着,也带给了我们丰硕的成果,但对宗教文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从未涉及,为保护宗教文物工作顺利进行,且具有上位法等相关法律的支撑和保障。笔者在看到文物保护法和宗教管理法规实施达到的积极效应外,应当对未能全面保护的范围,如没有巨大价值的宗教文物不被关注、保护、管理,甚至被纳入规划范围内拆建等问题,这些事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社会反响强烈。笔者就当前我国的文物保护立法和宗教管理行政法规相结合,结合西藏自治区本土的宗教文化发展的特点和立法现状问题调查分析,提出了宗教文物的原真性保护、加强行政法保护等的立法构建和制度制定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