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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都想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然而,同行业中的技术、产品与价格的差异正变得越来越小,大量营销实践表明:企业的发展仅仅在技术、产品与价格上具有优势是远远不够的。产品能否成功销售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企业之间高效率的协作分销渠道,渠道协作优势已成为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优势。事实上,制造商、中间商、消费者等共同构成了渠道系统,形成一个松散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渠道系统中,渠道成员同时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自身利益,他们在选择渠道系统的整体利润最大化或成员个体利润最大化必然导致渠道冲突。这种冲突对产品的价格、品牌和利润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如何促使渠道稳定和高效的协作运行是营销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营销渠道管理中的热点问题,也是作者选题的背景。本文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研究了渠道系统协作问题。作者采用了渠道研究专家Shugan(1983,1986),Moorthy(1987,1997),Staelin(1983)等的研究假设,在研究渠道协作时,主要研究制造商、零售商之间的协作问题。本文重点是渠道成员协作能带来什么好处?如何设计协作机制,来减少渠道内部的不和谐,尽可能实现渠道成员(包括制造商、零售商)之间的协作。研究设计与方法本文采用规范的理论分析,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侧重于渠道协作的微观层面。在理论模型上,主要方法是博弈论(实际上,本文涉及了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本文将这两方面的知识统称为博弈论)。在设计论文的整体框架时,本文采用系统分析方法,保证严密的逻辑性与内容的整体性。全文主题是营销管理中的渠道协作。论文逻辑框架结构与基本内容根据研究设计,其逻辑框架和逻辑思路如下图,本文各章如下:第1章绪论第2章渠道、渠道协作与渠道协作机制第3章渠道成员的选择和甑别第4章不同类型营销努力下的渠道微分协作机制第5章基于顾客满意的渠道协作机制第6章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渠道协作激励问题第7章基于进化博弈理论的渠道协作分析研究第8章结论与研究展望第1章:是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第2章:主要根据5种常见的渠道结构,建立博弈模型,研究5种渠道结构、对应的渠道行为(渠道决策)以及与渠道协作的关系。希望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探讨渠道系统为什么要协作。重点利用博弈模型研究渠道结构、渠道行为与渠道协作三者之间的关系。第3章:认为选择具有协作精神的渠道成员十分重要,“高素质”的渠道成员(包括制造商和零售商)是实现亲密协作的基础。于是建立不对称信息博弈模型,研究选择渠道成员的双向逆向选择问题,对造成逆向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建立信息甑别模型,使具有“高素质”的、具有协作精神的渠道成员(作者称为“协作型”渠道成员)成为协作伙伴,而不与“低素质”的、不具有协作精神的渠道成员进行协作。第4章:选择了渠道成员之后,希望探索一些渠道协作机制,考虑到产品“声誉”的累积是一个动态累积过程,于是利用微分博弈方法,研究了实现协作的条件,并用该结论指导营销渠道实践。第5章:结合顾客满意探讨了基于顾客满意的渠道协作问题。作者认为充分考虑顾客的特点和顾客的需求,根据消费者的特点和消费者的需求来制定渠道成员的策略。如何让顾客满意?这需要考虑第三个博弈方——顾客。当考虑渠道三方博弈时,无论是协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可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难度,为此作者做了探讨。第6章:探讨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渠道协作激励机制问题。渠道中更多表现为不完全信息问题。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需要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来激励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努力营销产品或进行建立品牌建设。因此,需要引入渠道委托—代理基本模型(即: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的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渠道中“道德风险”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最后为了体现一般性,作者扩展了基本的委托—代理模型:建立营销渠道多委托人—代理模型(即:多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营销渠道委托—多代理人模型(即:一个制造商和多个零售商的委托—代理关系)。第7章:前面的研究都是基于一个基本假设——完全理性,如果在有限理性下如何实现渠道协作呢?作者采用了进化博弈理论方法进行建模分析。假设“协作”型渠道成员的比例与“协作”精神、协作能力是成正比的,作者的研究指出渠道成员的“协作”精神对实现有限理性的协作显得十分重要。本章在逻辑上也回到第3章。第8章:是全文的总结和研究展望。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如果市场由不同类型的零售商组成,那么零售商的努力水平随市场中“协作型”零售商所占比例的增大而增大,而零售价格随市场中“协作型”零售商所占比例的增大而减小。制造商批发价格随“协作型”零售商所占比例的增大而增大。制造商和零售商的最优利润随“协作型”零售商所占比例的增大而增大。具体内容请参见第3章。第二、在无限期动态条件下,和其他渠道关系(非协作静态渠道、制造商领导的Stackelberg渠道和零售商领导的Stackelberg渠道)相比,渠道协作时的最优零售价格最低,制造商的最优边际利润最大、最优品牌投资最大、最优营销努力最大与渠道最优总利润最大。同时,协作时制造商分享总利润的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制造商和零售商都愿意协作。进一步,如果将零售商的营销努力分为短期性努力(零售商偏好的)和长期性努力(制造商偏好的),并且制造商对零售商的长期性努力补偿激励时,那么当激励系数在不同的范围内,渠道协作时的总利润、制造商的利润和零售商的利润的增减性不同。具体内容请参见第4章。第三、从信息对称的视角看,制造商希望零售商多付出基于顾客满意的营销努力。当零售商付出了基于顾客满意的营销努力时,如果制造商不给予零售商激励,那么零售商仍然会付出基于顾客满意的努力;如果制造商对零售商激励(努力成本补贴)时,零售商付出的基于顾客满意的努力会更大。进一步,如果零售商更看重渠道协作的未来收益,那么制造商对零售商的激励程度就应该减小。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看,零售商付出的最优努力(一般性营销努力)程度随激励系数、零售价格增大而增大,与批发价格无关。最优激励系数随渠道成员的风险规避度、产出不确定性增大而减小。具体内容请参见第5章、第6章。第四、在有限理性的假设下,渠道协作的可能性与渠道超额利润成正比;当超额利润趋近无穷时,制造商和零售商完全协作。如果制造商(或零售商)协作,零售商(或制造商)不协作,制造商(或零售商)协作的损失越小,渠道关系趋近协作的可能性越大;渠道协作的可能性与各自的贴现因子成正比。具体内容请参见第7章。本文的不足之处第一、本文主要立足渠道成员的微观行为机制研究,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得到了若干结论,而对营销实践层面的东西不多。例如:作者认为对零售商或对制造商应该采用适当激励机制,但营销实践中采用的激励措施十分多,这些措施作者没有剥离变量纳入模型中。第二、通过博弈论方法作者得到了一些有用的结论。Holmstrom和Milgrom (1987)认为在现实中,往往简单的合约才是最优的。理论研究者作了大量的研究,设计出了十分复杂的渠道协作机制(包括本文设计的一些机制)。这些机制的实用性还没有讨论。比较理想的方式应该实证研究,来进步证明结论的实用性。由于研究经费和时间的限制,实证数据收集太难。目前只能对个别企业进行案例研究。第三、为了实现渠道Pareto最优,例如,整合机制在一定的渠道环境中可能是最优的,数量折扣机制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最优的。但作者发现为了实现协作,一些机制对零售商(或对制造商)是“强加的”,尽管实现了协作,但对渠道成员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渠道中的“公平”既是制造商关心的问题,也是零售商关心的问题,在本文中作者没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