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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理念深入人心。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就在于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这尤其体现在对人的人格权保护上。自罗马法以来,人格和人格权一直处于一个受重视且不断发展扩张的过程,人格权的受重视程度和扩张范围反映了法律对人权的重视、保护程度。人格权是人之为人所必备的权利,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基本要求。不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就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存在。丧失人格权,就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人就不成其为人。保护人格权,其实质即在于充分尊重人之为人的尊严与价值。 人格权立法范式是一个由人格、人格权基本知识梳理、立法历史进程考证、具体制度设置以及相关的联系构成的一个整体,它的存在给立法这一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一个研究、实验的模型。范式确立特别强调知识、理论体系的可行性、科学性,人格权立法范式不仅能提出人格权立法方面的相关方案,以展现该范式自己的特色,而且需要这一范式能够展望人格权立法的未来和发展。本文围绕人格与人格权基本知识、人格权立法历史演变、人格权法律类型、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结构等方面的内容,分为八大部分详细论述了人格权立法范式。第一部分阐释了人格权立法范式的基础理论,范式是指某一科学共同体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这种信念规定了他们的共同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式和解决问题的框架,并使之成为该共同体的一种传统,为该学科的发展规定了共同的方向。由此,人格权立法范式的特点有:一是人格权立法范式是一个由人格、人格权基本知识梳理、立法历史进程考证、具体制度设置以及相关的联系构成的一个整体,它的存在给立法这一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一个研究、实验的模型。二是人格权立法范式还为涉及人格权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及侵权责任规则的设置提供参照系。作为一种依靠范式系统的成功示范或试错试验,一个类比的模式,可以对相关立法产生影响。三是笔者所期望的人格权立法范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具有公认性。第二部分解析了人格与人格权的概念,阐释了伦理上的人到法律上的人的转变,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对确立社会主体资格的重要性,自然人法律人格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并由此展开论述了人格权的基础理论。人类所特有的--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应有权利,是推动人类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动力机制,是人的价值及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格独立等人格权成立的基础,是主体对现实中权利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不满而生成的权利满足要求,是争取新的权利的斗争意愿的行为表达。第三部分析了人格权性质与立法范式,主要是梳理了理论界关于人格权法律规定特性的争议,提出人格权是人格法权关系的法律表述,评析了人格以及人格权非法定主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源自人的本质和物质生活条件的人格法权要求,而由法律所确认的,于人格利益关系上所体现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以主体的自身人格利益为客体,并与之不可分离。第四部分国内外历史上人格权制度的演变,重点论述了我国从清末修律至今的人格权立法的变迁,概括了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对现代立法的启示。国外的人格权立法是从分散形式逐步达到完整形式,古代的人格权成文立法,分散于法典的各个部分,缺乏系统性,更不具概括性。至民法立法法典化以后,保护人格权出现了典型的概括性条文,对于具体人格权,法律亦做出详细、具体、系统的规定。这既标志着人格权立法的最终完备,也标志着人类认识自身所取得的最高成果。我国近现代的人格权立法,始于本世纪初清朝政府的改律变法,自清末起,我国人身权立法随着民法的起草、通过,而实现了立法现代化的进程。具体表现在:第一,确定了自然人、法人人格平等,法律明确规定人人平等享受人格权,彻底改变了封建社会人格不平等甚至被剥夺的状况。第二,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概念,创设抽象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条文,将具体人格权逐步扩大。但就立法而言,仅承认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为具体人格权,对其他人格权则依判例定之,立法仍不够完善。第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由以刑罚为基本方法,改变为以民事方法为基本方法,这是符合世界各国立法潮流的,具有先进性。第五部分论述了抽象人格权的立法范式,从抽象人格权的基础理论如概念、人格权抽象表述的意义出发,论证了抽象人格权设置的法律策略以及立法趋势。为了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立法者必须设计一个弹性的概念,以保护那些法律未明文规定为具体人格权的其他需要保护的人格利益。由此,抽象人格权孕育而生。从理论角度,人格权的抽象表述对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具有统帅和指引作用。从现实角度,人格权的抽象表述弥补了立法的滞后及法律的漏洞。第六部分论述了具体人格权的制度设计,阐释了具体人格权的制度价值,分别论述了典型的具体人格权,设想了具体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路径。具体人格权,顾名思义,是指由法律具体列举的,由公民或法人享有的以具体人格利益为标的的人格权,既包括为立法所明文规定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等),也包括理论上已经予以定型和命名的人格权(如隐私权)。从人格权价值角度,人格权的抽象表述有助于深化人权观念,实现个案正义。第七部分论述了人格权立法范式上的几个关联问题,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人格权立法、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人格权的商品化以及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等问题。第八部分论述了人格权法的制度独立,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思路,比较了人格权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立法的利弊,由此提出人格权法理应规范的角色和规则设置。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也能让权利主体取得财产或者非财产的利益,人们可以积极的投注心力培养具体人格权的价值,让人格权对自己产生最大效用,促使个人充分发挥其人格价值,每个人都充分发挥人格价值,将符合整体社会的福祉。在人格权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人格权独立成编与人格权非独立性之争。理论研究愈发深入,学术争论也愈发广泛而激烈,因为这关系到我国究竟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究竟放到什么样的地位,民法对人格权究竟要保护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总之,人格权立法进程给我们留下许多经验教训及启示,让人们感受到人格权的发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随着人格权理论体系的完整,对立法形成了许多新的要求,需要立法范式作出恰当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