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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问题是贯穿在仲裁活动始终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各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的基础,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将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应的文书送达给各被申请人是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鉴于仲裁一裁终局,对于当事人而言,救济途径仅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但无论是撤销程序还是不予执行程序,送达问题往往是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常见理由。对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展开全面的分析与系统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具一定的意义。本文分为四章,在引言中主要引用了一例仲裁机构因送达问题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例,从该案例中引出对于国内商事仲裁送达制度的解析。第一章针对国内商事仲裁送达制度展开基本的阐述。该章是建立在笔者调查2017年度全国仲裁机构排名前十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作出的总结。该章节分为功能、原则、主体、送达方式四个部分。在功能部分,论述了送达程序在仲裁制度中的功能;在原则部分,叙述了我国商事仲裁送达程序所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具体送达程序的开展均以该原则为提前进行;在主体部分中,对于将仲裁机构视作送达主体的必然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并阐述了仲裁庭与当事人视作送达主体的必要性;在方式层面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委托、电子邮件、公告、公证等多种送达方式在仲裁程序中的实际运用进行阐述。第二章是通过比较分析法,通过与示范法送达程序、民事诉讼送达程序及不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送达程序这三个维度与我国商事仲裁的送达程序进行比较。在第二章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在第三章中主要提出了商事仲裁送达程序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了立法层面以及实践层面。第四章是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以及对仲裁机构送达程序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商事仲裁送达程序的思考,提出在立法层面对送达制度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监督、在制度层面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法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