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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起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始终担任着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这一角色,民法基本原则有适用的必要性。在司法实务中,当法官面临法律规则的不足时,应本着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的思想,如出现规则不足应对具体个案的情况出现时,可以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进行审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目前援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审判会面临理论及实践两方面的难题和困境,我们应尽力找到各种办法,以化解困境,让民法基本原则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说。第一部分,论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特征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定义及内容。第二部分,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历程入手,结合民法的性质和价值进行分析,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以及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再适用法律原则的启示。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的困境,也即在理论方面面临我国民法并没有对民法基本原则如何适用作出规定,对民法基本原则到底应以何种方式适用,是作为请求权的基础予以援用还是在解释法律、类推论证时作为指导准则的形式适用学术界未有定论,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容易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倾向,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基本原则在面对个案未作穷尽规则适用的情况下能否进行直接适用原则以判案等一系列的难题和困境;在实践方面,还面临着民法基本原则固有的模糊性、非规范等特征给司法实践适用带来困难,此外由于我国地区幅员辽阔、各地法官的素质差异而造成相同、相似案情因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定案却得出不同的结果的情况,由于法官素质普遍不高难以适应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的素质要求,以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还会造成法官滥用的倾向等一系列的难题和困境。第四部分,通过论述,分析了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困境的原因和本质,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即:在理论应对上,要确立“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如无更强的理由不得径自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如未进行穷尽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规则,不得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三个民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标准,通过立法明确及司法解释减少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频率;在实践应对上,要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地位,完善监督机制建设,使法官整体上能适应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