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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政府治理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其中,绩效管理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并被逐步应用于政府管理中,并在在公共行政中受到广泛关注。随着我国公安系统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公共管理理论”也被广泛应用,而警务绩效考核被作为一项卓有成效的公安机关管理工具。公安派出所作为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公安系统的最基层组织,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长期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线。公安派出所的警务绩效考核作为整个警务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关键和基础性的作用。目前,公安派出所的警务绩效考核在我国的实施时间不长且仍处在初级阶段。虽然各级公安机关已对警务绩效考核陆续开始进行研究,并且在各地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与探索,但是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考核制度的制定、考核指标的选取、考评方法的确定以及考评主体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以泸州市为例,该市于2013年开始实行全市公安派出所分类考核,笔者通过对泸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绩效分类考核机制进行调查分析,梳理了当前泸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绩效分类考核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科学建构公安派出所警务绩效考核体系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并提出了关于完善泸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绩效分类考核机制的思考:构建多元化评估主体、纳入预算的警务绩效评估、过程控制与结果导向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公安派出所警务绩效分类考核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公安派出所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进一步发挥公安派出所工作实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