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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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否被继承?股权怎样继承?可否有限制?笔者试图站在前人对公司法研究的成果基础上,结合继承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问题作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股权能否成为继承的客体着手研究,阐明股权成为继承客体的适格性。继承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财产,而与人身权有关的内容,在近、现代继承法上已经不再是继承的客体。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资产收益并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的权利。股权具有财产的基本特征,决定了股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而股权的非财产性特征不能等同于民法的人身权,因此也就不会与人身权不能为继承客体的问题相混淆。在股权继承的客体研究中,还涉及到瑕疵股权、质押股权以及共有股权的继承问题。瑕疵股权、质押的股权和共有股权仍然是可以被继承的。第二部分,关于股权继承的主体,本文不仅研究继承人的相关问题,还研究了被继承人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允许未成年人对股权进行继承,但是其必须借助于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当允许外国人继承境内公司的股权,也应当允许中国公民继承外资公司的股权,但需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无继承人时的股权继承,不能简单地将该股权由公司的其他股东直接由公司继受。传统继承理论是不研究被继承人这一主体的,而股权继承却不同,要研究被继承人身前的股东资格问题,即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去判断被继承人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格股东。股权继承中,可以允许股东资格的放弃和股东资格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并不影响股权继承的效力,但是股东人数的变化要求公司的形式作及时的调整。股权继承一般不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但是在股东资格的放弃和股东资格的转让时,允许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部分,为解决股权继承中遇到的难题,在起草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可以在章程中作出特殊的约定。通过对公司章程关于股权继承规定效力的理论分析,证明公司章程是可以对股权继承作限制性的特殊约定的,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限制性约定的结果处理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信托制度,提出在股权继承领域可以引入信托制度。阐明了信托制度的概念和优点;并以信托法律关系的研究为主线,论述股权继承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变更及终止等,为解决股权继承中出现的僵局提供一个折中的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新、老股东的矛盾,使得新、老股东能够在信托人的努力下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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