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回顾历史,毒品被帝国主义作为侵华的工具;审视当下,毒品犯罪的治理形势愈发严峻。毒品犯罪的危害最直观的表现为对吸毒者健康与生命的损害,进而威胁到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稳定,诱发其他犯罪,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以单节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法定最高刑设置达到了死刑以及“无论数量多少”的规定都体现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罪中的核心犯罪,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社会危害性也最为严重。然而本罪的罪状极其简略,在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方面观点不一,实践中案情又极为复杂,毒品数量的累计方面“未经处理”的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毒品纯度在本罪定罪量刑上并未给予考虑是否具有合理性众说纷纭,对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更是理解混乱,导致了在竞合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难题。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充分贯彻立法精神,充分发挥本罪在防治毒品泛滥的作用,有必要对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准确认定、量刑情节中的毒品数量与纯度、毒品再犯性质与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的量刑准确化、规范化提供有益参考。第一部分:首先,概述目前现行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配置,从不同角度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法定刑设置的依据包括数量情节与其他情节;法定刑种类齐全;法定刑设置采用了由重到轻、相互衔接的排列顺序;法定刑均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方式;本罪刑罚总体来看属于重刑。其次,介绍审判实践中适用刑罚的现状:适用重刑比较普遍;量刑中毒品数量“一家独大”;量刑公平、公正受到挑战。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本罪既遂标准和未遂的认定,着重讨论本罪未遂与量刑的关系,并对未遂的情形做了较为具体的分析。主张本罪四种行为应当有统一的既遂标准,同属于举动犯。关于本罪未遂的认定,本文围绕“着手”、“未得逞”进行了讨论,认为本罪的着手应当是:走私毒品的是使得毒品进入进出国边境过程的行为;贩卖毒品的是使得毒品进入交付环节的行为;运输毒品是使得毒品进入运输过程的行为;制造毒品的是使得毒品原料进入制造过程的行为。认为本罪的“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使得毒品达到进出国边境过程的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并未进入进出国边境的过程;行为人实施了使得毒品进入交付环节的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并未进入交付环节;行为人实施了使得毒品进入运输过程的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并未进入运输过程;行为人实施了使毒品原料进入制造过程的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原料并未进入制造过程。第三部分:分别阐述毒品数量、纯度对量刑的影响。在毒品数量问题方面,探讨了毒品累计计算中“未经处理的规定”的内涵,明确了对“未经处理”的内容,有权处理机关的机关只能为人民法院。其次,由于毒品种类不同对滥用者的危害就不同,不同种类毒品数量可以运用一般等价物的思想折算,保障量刑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毒品纯度方面,对于司法实践中忽视毒品纯度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毒品纯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整理与比较,在当前立法情况下,主张逐步推进毒品纯度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给予考虑。第四部分:首先对毒品再犯的性质进行了考证,认为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情节之一。后对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特殊累犯进行了比较,认为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数罪并罚存在交叉关系。对于如何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在毒品再犯与数罪并罚竞合时,应当排除毒品再犯条款的适用;在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的情况下,既要避免一味适用再犯的规定而放纵了行为人,也要避免同时适用两个“从重”处罚使得刑罚过于严苛,在符合累犯条件时应当按照累犯相关规定处理。由于单位不能构成累犯,因此单位再犯毒品节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按照毒品再犯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