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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初期,从兴和县、敖汉旗等部分地区看,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沙化,但是,从内蒙古自治区整体看,生态环境远比现在好的多。1947年到1952年,政权建设和发展生产是中共内蒙古党委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的领导们时时刻刻思考的大事,环境问题没有进入领导的视野,历年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很少有关于环境问题的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初期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基本上不是基于中共内蒙古党委和政府对环境的深刻认识,主要是基于发展生产的需要和解决蒙汉民族团结的政治需要采取的,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初期的防治荒漠化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保护牧场的政策和措施,在5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从一般性地保护牧场的宣传号召到采取有效措施严厉禁止开荒的演变过程。二是保护森林、封山育林和植树造林的政策和措施,随着政权的巩固,生产的恢复,封山育林和植树造林的力度不断加大。三是整治河道的政策和措施,洪水肆虐,河道泛滥,严重地威胁了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地影响了恢复生产任务的完成工作,所以从1948年开始,东部的内蒙古自治政府就开始了整治河道的工作,绥远省人民政府成立后,也开始了境内黄河河道的整治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初期的荒漠化防治工作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保护牧场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刹住了滥开草原的歪风,封闭了部分耕地。比较广泛地开展了封山育林,到1952年底,3年累计植树造林66万亩。河道整治效果比较明显,内蒙古东部的西辽河水系和西部的黄河水系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治理,主河道防护堤得到了培修,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前曾经为害人民的水患得到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