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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我国众多纠纷解决途径中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方式,在民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无论是民商事纠纷的解决、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都离不开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国际上的惯例是,将仲裁区分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我国现在仅承认机构仲裁,因此仲裁机构不仅需要承担协助仲裁的法律服务职能,它更是整个仲裁业界的形象的代表。尽管仲裁机构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在我国并未对仲裁机构的性质进行明确的定位。学界中关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也存在多种看法,是目前仲裁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仲裁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关系到仲裁机构的职权体系以及管理模式。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大力开展事业单位的改革。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大力开展,为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提出要求。从仲裁从业人员来说,仲裁机构定位模糊会影响机构的组织管理以及财产管理,从而对仲裁从业人员产生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主体定位,是我国适应全球化发展、提升经济实力的重要环节。因此,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是仲裁机构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现阶段我国仲裁机构突破发展的重大任务,关于仲裁机构的探讨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全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首先,以我国《仲裁法》的施行为时间分割点,主要阐述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历史变迁和演变的经过,分析《仲裁法》颁布前后我国仲裁机构和仲裁事业的发展状况,为分析我国仲裁机构的定位现状提供历史参考。其次,根据仲裁机构的发展,总结出我国仲裁机构定位在构建中和立法中皆呈现出模糊化的特点。并分析我国仲裁机构主体地位模糊化的成因,总结出模糊化的定位是兼顾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具体国情的有意之举。最后,结合我国仲裁机构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现状以及改革趋势,阐述明确我国仲裁机构法律主体地位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首先,以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分析美国仲裁协会、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机构定位和机构管理。然后,结合以上仲裁机构所在国家的仲裁制度和仲裁理念,通过分析其主体定位和构建现状的共性,从而得出,国际上主流的趋势是坚持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和民间性。第三部分,分析明确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得出我国仲裁机构应当定位为社会团体法人的观点。本文主要探讨了仲裁机构是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法人,这实际是对我国仲裁机构进的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探讨。结合仲裁的本质属性和我国仲裁机构逐渐脱离行政干预的发展趋势,并强调国际上仲裁机构非营利性和民间性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将我国仲裁机构定位社会团体法人并在立法上进行确认。第四部分,为仲裁机构构建为社会团体法人,提出了制度上和专业方面的建议。在制度方面,改进机构的登记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使仲裁机构符合其非营利性和民间性的本质属性。在机构的专业化方面,提升仲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品格,并明确机构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