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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根据天赋人权理论,人生来是无罪的,要证明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提出犯罪证据。由于该原则在促进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因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该原则要求做到空方承担举证责任、疑案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排除合理怀疑和不得预断审判结果等几个方面。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渊源于古罗马法“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则和“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但是该原则在两大法系却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英美法系的无罪推定思想产生与习惯法,孕育于对抗时诉讼模式之中,法谚“宁可放纵九十九个罪犯,不可冤枉一个好人。”表达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宗旨,即防止冤家作案的发生。早期的大陆法系盛行纠问式诉讼,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因此刑讯逼供合法化。随着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就问式诉讼已经成为正义、自由、人权、平等的新时代的羁绊。为了反对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有罪推定,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深刻地分析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护。”其后,无罪推定原则被载入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在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法律文件所认可。我国学者也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为该原则引入我国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可分为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首先,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即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疑案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排除合理怀疑和不得预断审判结果。其次,介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按照三条线索展开,即该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在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和在国际社会的深入发展。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根据和内容。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的根据在于人权理论、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要求和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等三个方面。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的配套制度包括沉默权制度、辩护制度和正当法律程序等方面。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包括人权保障价值、公正价值、程序价值和民主价值等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首先,介绍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逐步被认可过程;其次,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最后,提出了本文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