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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存在已被证明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长久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以“政企分开”为目标,倾向于将国有企业打造成为普通企业。但是,与普通企业存在本质区别,国有企业的根本属性在于其公共性。国有企业的公共性,一方面来自于它的“出身”,其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蕴含有丰富的公权力因素;另一方面来自于其享有的对国有资产实际占有、控制与处分的权利。宪法是约束和规范国家公权力的根本准则,从这一角度出发,国有企业的治理问题本质上就是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国有企业集公法性与私法性于一身,位于公法与私法规制领域的交叉地带。且我国目前关于国有企业规制的立法层级普遍不高,体系尚未统一,又缺少专门立法,国有企业的治理经常面临治理者错位、缺位的问题。国有企业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现行某一部门法的问题,需要上升到宪法层面予以解决。本文从宪法学角度出发,围绕国有企业的“公共性”这一根本属性展开,沿着“宪法上的国有企业是什么——为什么要在宪法学层面上研究国有企业的治理——怎样在宪法学层面上进行国有企业的治理”的思路进行论述,正文分为五章,采用总—分结构。第一章论述了国有企业治理的宪法学依据。首先,《宪法》的规定是本文一切论述的基础。这一部分通过对《宪法》上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国有经济相关规定的梳理,全面、系统地把握国有企业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这些特殊性则指向了其治理问题的特殊性。其次,在宪法学层面研究国有企业治理存在必要性。这一部分建立在前文对国有企业基础理论的整合之上,论述了国有企业相关制度本身存在的矛盾(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以及国有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权力异化问题。第二章列举了宪法学视野下的国有企业治理原则。这一章开篇介绍了“经济宪法”的概念,通过经济宪法引入国有企业治理的几大原则,包括权力制约原则、权力监督原则、允许合理差别待遇的平等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某些大原则可进一步细化。这些原则贯穿于国有企业治理的始终,对国有企业的治理起到指引、统领作用。第三章至第五章具体论述了国有企业在不同境况下的不同治理方式,这些方式对治理原则的体现各有侧重。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对其治理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处于纵向权力结构中时,对其治理主要体现权力制约(以权力约束权力)与权力监督原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治理主要体现为权力制约(以权利约束权力)原则与权力监督原则。此外,由于国有企业以公共性为根本属性,公共利益原则更是与每种治理方式如影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