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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解除权人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行使主体乃至效力都是法定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划分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及根本违约等情形。其中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制度是全新的内容。虽然在实践中对合同法定解除的适用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我国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不失为成功的立法例。另外,在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确立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这着实是合同法定解除领域的一大进步,故本文在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进行论述之外,还涉及了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问题。本文还探讨了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程序和效果问题。笔者试图从解释论和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以期能够完善法定解除制度。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它不可能随意更改,但它的滞后性却催促我们要利用已有的资源去解决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