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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生活有四个最重要的部分,那就是衣、食、住、行。居住问题关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居住权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随着文艺复兴发展,被不同国家不同程度传承、改良。当今,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不断推进,房屋价值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其他方面,居高不下的房价让弱势群体面临着无房居住的困境。当前我国民众频繁地创设居住权,居住权立法的空白导致了许多问题。2019年12月发布《民法典(草案)》规定了意定居住权,引起广泛热议。学者们对我国是否设立法定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存在不同观点,反对设立居住权学者主要从现有制度足以解决居住纠纷、没有居住权设立的现实基础,易造成居住关系混乱几个方面论述;支持设立意定居住权的学者主要从居住权以保护弱势群体居住权益为初衷、弥补司法实践理论空白、现有制度不足以解决居住纠纷、实现财产形式多样化层面上寻找论据。然而要实现居住权立法,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弱势群体住房问题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导向作用。居住权,按照设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居住权和意定居住权,其中法定居住权体现居住权存在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公益性,主要解决弱势群体居住问题。在客观条件下,弱势群体缺乏对等的地位很难达成约定。这两种类型居住权在设立居住权体系之时都应所涉及,不应所有偏颇。反观我国现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不足以居住问题、赡养制度存在局限性、债权性权利不能替代法定居住权以及意定居住权无法完全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益等问题凸显我国设立法定居住权的必要性。同时法定居住权在适用过程中不会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赡养制度等制度产生冲突,具有设立的可行性。在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初衷和公平原则的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建构法定居住权体系,权利主体范围涉及老年人、生存配偶、离婚困难方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残疾人四类弱势群体。明确法定居住权与抵押权、租赁权、典权以及所有权的协调关系。基于中国现实情况,应当构建法定居住权,为解决弱势群体居住问题提供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