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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其规则的建立与运行彰显了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又是诉讼认识链条上的一个关键性环节,是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中介。没有审查起诉,就无从实现侦查的法律价值,审判也不可能启动。而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就是证据的审查,证据审查的结果关乎着人的尊严与权利,甚至关乎着人的生命。本文选择审查起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证据审查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是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阐述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建,以期对公诉工作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具体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分析了证据的概念;二是分析了非法证据的概念;三是分析了排除的概念;四是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第二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一是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的国内学说;二是提出笔者观点,认为人权保障理论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实体性规则之构建”,论述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实体性规则的内容:一是确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二是界定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三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程度;四是“毒树之果”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规则之构建”论述了构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规则的内容:一是启动程序;二是调查程序;三是救济方式;四是排除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