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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跨国资本流动频繁,投资争端愈演愈烈。《华盛顿公约》是对解决国际投资领域争议有重要影响的公约,依据该公约成立的ICSID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专门机构,因具有“去政治化”特点,不断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东道国也逐渐对该机制采取开放态度来吸引外资。现实中,ICSID仲裁庭存在扩大管辖权的现象,我们应以辨证的观点看待这一问题。目前,国内外的学者皆关注到仲裁庭扩大管辖权所带来的弊端,鲜有人能注意其合理之处。基于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身份的不平等性,ICSID仲裁庭合理扩大管辖权可将更多投资争议纳入该机制,给予投资者必要保护。对于仲裁庭扩大管辖权问题,中国应立足基本国情来看待,“一带一路”战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扩大,同时,中国也是一个传统吸引外资的国家,所以中国要充分利用ICSID仲裁机制。目前中国仅有少许案件被诉至仲裁庭,但应居安思危,积极汲取他国在ICSID仲裁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他国有益的做法,中国在签订接受ICSID管辖权的BITs时应综合考量ICSID管辖权扩大的利与弊,在保护海外投资者和维护本国利益之间努力维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