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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赠行为经历了最初的绝对禁止到后来的有限准许,直至适当鼓励的漫长过程。实践证明,公司捐赠符合股东利益,有利于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和长远发展,但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从事无偿的捐赠行为,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公司捐赠决策中牵涉的诸多利益角度从发,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捐赠决策体系。捐赠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即使是捐赠者的主动捐赠也需要相对方的接受,存在捐赠人、受赠人这两个主体,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公司捐赠是公司作为主体,以公司的名义自愿且无偿地将公司的财产给予他人,以期实现公共福祉、慈善、教育或科学等目的的行为;公司捐赠是公司做出的双方法律行为,公司捐赠可归属于一种带特定目的的赠与;公司捐赠具有公益性的特性,是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途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公司捐赠分为不同类型,其中最主要的是从公司捐赠的捐赠理念及行为模式角度从发,公司捐赠区分为自利型捐赠、他利型捐赠和互利型捐赠。当今社会的公司捐赠行为往往很难简单地认定为自利型捐赠或是他利型捐赠,大多数的公司捐赠都是互利型捐赠。伴随着公司捐赠的发展,理论界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公民理论、公司慈善捐赠理论等,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也逐步从法律层面上准许了公司捐赠这一行为。公司捐赠的决策行为涉及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社会利益等诸多利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利益处分行为,对捐赠决策权的配置牵一发而动全身。基于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层中心主义等不同的理论,理论界对公司捐赠决策权有不同的配置设想。目前我国公司捐赠决策权的主体不是统一的,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处于无序状态——有的是公司的股东(大)会决策,有的是公司的董事会决策,有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拍板,有的是公司的工会决策,还有的是公司成立的慈善基金会自行决策等等。万科“捐款门”、天津荣程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捐赠、深圳平湖镇创建教育强镇募捐方案和中国红十字会诉北京通康生物科技开发公司案都暴露出了我国公司捐赠决策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国公司捐赠决策中存在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管理层利益与公司利益、政府利益与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为了在诸多利益中寻求平衡,使得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我国在公司捐赠决策时首先应坚持公开原则,以便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应坚持自主原则,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并充分尊重市场的规律和公司的自治权;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以公司捐赠为掩护从事洗钱或者商业贿赂行为,不得诈捐,行捐赠之名而无捐赠之实。其次,对我国公司捐赠决策权的配置,应协调各方利益构建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工会的多元决策体系,对于股东(大)会决策的资金数额应限定在合理性的商业判断标准以内的较大数额的捐赠。最后,构建内部有股东和监事会,外部有破产管理人、受赠人和债权人的双层公司捐赠决策监督体系。为提高公司捐赠积极性,我国可以完善公司捐赠的税收优惠立法,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提高公司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效力;还可以适当扩宽纳入税收优惠捐赠的受赠人范围,并合理设置限制比例,建立非货币性捐赠的估价体系;政府还可以完善公司捐赠声誉激励制度,扩大表彰范围,根据社会评价结果确定声誉等级;同时,中介慈善机构要不断提高“公信力”,拓宽公司捐赠的渠道。还可以充分发挥媒体的功能,打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公司更加积极地开展战略性捐赠活动。